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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生活] 從近日檳榔西施與捷運浴袍女郎事件淺談相關法律

相關新聞連結

側摔檳榔西施被調職 江宜樺:員警執勤過當「應該處分」

檳榔西施飆國罵遭強摔在地 員警錄音還原

員警執勤宜依標準作業

浴巾正妹趴趴走 攏是為制汗濟

圍浴巾搭捷運 3辣妹紅了!


相關新聞影片



這兩則新聞上星期鬧的沸沸揚揚的,本來小編打算上星期就發個評論文,但是感覺當時不管是支持警方行為、還是力挺檳榔西施的,都有很多人太過於情緒化,以致於無法較為理性的探討法律面!因此,選在事隔多日之後,整體事件的新聞性日趨落幕的現在發出,大家也比較能客觀的看待這兩個事件,雖然就BLOG來說,不打鐵趁熱,會流失不少人氣,但是我認為這樣做會比較有助益於正向的思考。因為檳榔西施的這部分比較好理解,因此首先從檳榔西施的部分開始談起!



●檳榔西施可能觸犯的罪刑

A.公然侮辱
從錄音資料顯示,顏如億在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聽聞期辱罵字眼的營業場所使用各種國罵對員警咆叫,使用的詞句也以充分符合「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已經符合構成要件!公然侮辱該當應無疑義,只是實務上,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B.侮辱公署
這次的風波也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但是這點是否成立,以本次各案來說,會較有爭議,畢竟這次警察的盤查跟行為是法於法有據,其實有不少瑕疵,加上這類罪行,通常若非在公家機關內發生,認定上不無疑義!

●員警可能觸犯的罪刑

A.妨礙自由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 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 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附註.1)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以此次員警的行為跟目前的證據顯示來看,員警並沒有掌握到充分的證據就逕行進入店內作出盤查、蒐證,由於檳榔攤算不算法律上的公共廠所這點是有疑慮的,但是他向對方要求查看身分證件、又接口角進入店內,確實就是種不當的搜索,確實有妨礙他人自由之嫌。

不管如何,法律講求證據,以這次來說,檳榔西施他三點不露,也無公然猥褻或是妨礙風化的實質證據下,在講求證據原則、科學辦案的現在法治社會,沒有證據,就不可以使用這類強制手段逮捕對方,轟動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即使陪審團都知道他確實是殺人兇手,但是因為證據取得程序的瑕疵,也只能判他無罪,可見得先進國家對於法治社會的《程序正義》是需要多麼的嚴謹。尤其刑法第一條明文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附註‧2)。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在現有證據下無法對他取締的話,那就該先想辦法補強證據,而不是用這種帶有引誘意味的辦案方法。

B.傷害罪
從此個案來看,員警用的是行政法上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締,要求不若刑法上的妨礙風化嚴苛,但是就算是行政罰,也是必須能舉證才能開單告發,多半也僅限於罰款了事,犯不著動用武力來解決對方,對方確實是言語暴力沒錯,但是這部代表警察就可以任意使用肢體暴力來對應,除非對方有動手動角或是持有武器攻擊,否則僅音對方的言語就動用如此手段,絕對是明顯過當的行為,法律上常說的《大砲打小鳥》,不符合《比例原則》,既然都有錄音存證了,大可循法律或是其他途徑移送偵辦起訴,若是對方公然侮辱,就能允許警察動用公權力動手動腳,那這公權力也明顯擴張過度了。
講白話點,公然侮辱是違法的,但是僅因為對方罵你,就認為有權利海扁對方一頓的話,那整個法治社會就要崩盤了,因為那就等同默許《以暴制暴》。因為員警這次取締行為的法律正當性明顯不足,也就無法單純的以執行公務的理由免除傷害罪的可能,不過由席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也不是重罪,還得看對方會提出告訴否。

●《妨礙風化》的爭論

最後,根據檳榔西施跟浴巾妹談下妨礙風化的問題,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註3)(編按,這邊讓我小吐嘈一下,我國的猥褻定義實在是怪又濫,難怪會常常出現那種強吻10秒、強摸胸部10秒不構成強制猥褻的定義,因為要滿足加害人的性慾還得客觀上滿足受害者的性慾才成罪,被害者遭受妨礙性自主還會感到性慾高漲?以為是在拍A片不成,這樣敗害人要是變態才可能成罪了!)

以目前社會的民風來說,該浴袍妹跟檳榔西施,頂多是穿著開放些,但是遠不及於構成刑法上的《猥褻》或是《妨礙風化》的標準,就算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無明顯違法之事據!在這情形之下,除非現行犯或是有確切證據─偶則也不能開罰或是逮捕,不能以有可能妨礙風化之虞就要加以處罰,因為法律是不罰未遂犯的,除非是像殺人未遂這種重大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的事情,才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更何況今天若是只處在【想】,也就是動念的階段的話,連去著手實行都談不上,遑論什麼既遂未遂了,民主的法制更不可能去約束《思想犯》,那是會壓迫到最基本人權,並且導致重大社會問題的行為,除了極權國家,幾乎沒有正常國家會僅僅因為對方的思想就處以刑罰,有興趣了解的可以去看看阿湯哥2002年的一部電影, 關鍵報告(未來報告)(原名:Minority Report),連殺人這種事情,若僅限於在腦海中想想都不能處罰,妨礙風化這種刑責不重的罪,當然就更不可能因為對放有犯罪的疑慮,就先行去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等等。

受限於篇幅跟考量到瀏覽的方便,關於妨礙風化或是猥褻等想官討論,有機會的話再開專文在跟大家一起探討之。

附註1‧關於公共場所:除了從原有的學校、博物館、電影院等公共場所,擴及室外體育場、游泳池與健身場所,並將公共場所的定義延伸到「多人共用的室內場所」,如此私人企業的辦公 室,包括KTV、PUB等夜店

附註2‧談到刑法的基本觀念,經常會談到一個名詞,那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是指不管犯罪與刑罰,一概需要法律上的明文規定;如果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處罰規定,則任何行為都不得論罪科刑。因此,既然現行法律沒有「第一次約會的時候就要坦白交代自己的精神狀態」的處罰規定,那麼,「沒有坦白交代的」就要受罰的說法,當然就是不成立的。 今天,為增益人民之福祉與適應社會之思潮,學者普遍解釋為「保護社會」。也就是說,今天的學者們普遍認為「罪刑法定主義」是以「保護社會」為主,「保護被告」為 輔,無形之中使個人與國家的關係由對立趨於調和,顯然更具正面積極的意味。

附註3‧關於猥褻,實務沿襲一貫見解,認為是一種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客觀上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對於這樣的定義,從主觀與客觀面去定義「猥褻行為」是唯一、也是最好的方法。不過,評價的歧異往往導因於對社會通念的詮釋不一

    1 則留言:

    1. 嗨!好友:
      您不簡單喔!懂那麼多法規法條啊!
      您有可能是司法人員?還是臥底警官呢?
      哈哈!開玩笑的!請別介意!

      版主回覆:(04/26/2010 12:16:26 PM)


      只是以前有稍稍研究過一些相關法律議題
      看到一些新聞就有感而法寫寫心得交流交流!~-~

      回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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